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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财政供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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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政府对卫生事业如何投入,财政部明确财政供应范围

  在日前结束的全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交流会上,财政部副部长高强明确阐述了政府财政资金对卫生事业的供应范围和调整方向。他指出:国家将重新界定财政资金的供应范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引导包括卫生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高强指出,长期以来,财政对卫生事业的供应范围处于“缺位”和“越位”并存的局面,弊端较大。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资金的供应范围应主要是市场无法调节或难以调节的领域。属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卫生医疗领域,主要有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监督执法以及保证人们获得最基本的医疗需求等。具体而言,政府对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的补助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受政府控制的确低于成本收费项目的补助、重点医学科研、对贫困人群医疗费补助、卫生监督执法、药品监督管理和健康教育等。要逐步取消对应通过市场收费补偿的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对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竞争。

  财政坚医疗机构的补助,要逐步实现两个转换:补助的对象从补助医疗机构为主,转向补助患者为主;补助的方式从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转向对医疗机构有偿取得服务。在改革初期,财政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研究和医院发展专项补助等)为主;对小型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主要是基层社会区卫生、预防保健支出等)为主。将来应逐步过渡到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对于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性医疗机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政府给予补助并根据扣除补助的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服务价格放开,依法纳税。

——健康报19991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