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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得“癌”误诊为“瘤” 一字之差赔近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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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4月1日电 记者3月31日获悉: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一起病人状告医院误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北京某医院因将患者的“癌”误诊为“瘤”,被判赔偿6.9万元。 刘女士于1995年9月因“右颈部肿物4个月”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同年9月25日,该医院给原告进行手术,术后诊断“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瘤”。2001年6月,刘女士因颈前肿物2个月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甲状腺癌”。
2002年6月,刘女士将第一次为她诊断并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该医院将其“甲状腺乳头状腺癌”错误地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腺瘤”,从而使手术方案和治疗方案选择错误,不但未能及时根除癌灶,反而忽视和延误了后续治疗,并使她丧失了治愈的最佳时机,侵害了她的生命健康权。(李罡、纪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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